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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学校章程

2022-08-08 15:55

广东碧桂园学校章程

(2021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广东碧桂园学校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致力于为基础教育发展树立典范,为民族伟大复兴培育栋梁,为人类美好未来赓续文明 。

第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顺德区教育局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内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广东碧桂园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  万元;出资者:  广东碧桂园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额:  300  万元。出资者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金额为捐赠资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幼儿、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

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广东省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五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或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理事每届任期  四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行政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八)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 次会议。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 校长,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必须遵纪守法,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按时列席理事会会议或者出席监事会会议,其成员为 三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监事1人1票。监事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作为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程晋升 ,兼任理事长,为中国内地居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专职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单位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机关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 党建工作办公室 ,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四)发生分立、合并;

(五)自行解散;

(六)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单位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单位2019年5月27日通过的章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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